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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实现产业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2-27 12:03:00 人气:79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已变得日益严峻,并严重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兰州市近郊四区年产生活垃圾73万吨左右(日0.2万吨以上),其中城关区33万吨占45.7%、七里河区12.6万吨占17.3%、西固区14.3占19.6%、安宁区12.7占17.4%,同时兰州城区垃圾以每年5-8%的速度在递增。兰州市现有近郊四区垃圾处理场5座,虽然生活垃圾处理基本上达到了日产日清,但大量的生活垃圾处理为最简单原始的的填埋处理方式,既侵占大量土地(兰州市主要是山沟地),又污染环境。
       造成目前兰州市垃圾处理滞后,严重污染环境局面的原因,主要是:
      一、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对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的制约。一是过去我们对城市垃圾处理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在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方面没有足够的投入,致使我们垃圾处理的技术比较落后。二是垃圾处理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兰州市政府的经济投入能力有限,社会化的投入机制又没有建立,全面解决城市垃圾问题所需数额巨大的资金难以解决,因而制约了我市城市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二、传统观念和落后的发展方式对我市垃圾处理产业的制约。过去我们片面地把垃圾处理看成是公共性社会福利事业,由政府部门管理、实行垄断性经营,政府全面负担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所有费用。这种垃圾处理方式,使政府承受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和社会压力,从而制约了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三、落后的管理体制和不完善的政策体系对我市垃圾处理产业的制约。由于我们的城市垃圾处理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因此,城市垃圾处理具有浓厚的政府行为色彩。承担垃圾处理的是属于政府部门的环卫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从属于不同级别、不同区域的政府部门管理。这样就容易形成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造成相互之间因利益分配问题而难以协调。再加上不同环节的无序参与和竞争,造成各环节脱节,管理混乱,效率低、效果也差,从而影响到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为此,建议:
      一、将现有的环卫系统进行改制,全部改成城市垃圾处理企业,并完全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成为自负盈亏、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改成股份制企业,鼓励社会法人和个人参与入股或投资。
      二、按照最佳规模化原则,把城市划分成若干个区域(中小城市可不划分区域),把这些区域的垃圾处理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捡、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招投标或拍卖,亦可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分离,进行招标或拍卖。有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这样既可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又可以提高垃圾处理和利用的效率,还可以促进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
      三、政府按照每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量,确定每人应交的垃圾费,对因超出正常生活活动产生的垃圾另行加费。征收的垃圾税专门用于城市垃圾处理。按照城市垃圾处理公司处理垃圾的量和处理的质量支付垃圾处理费。
      四、制订城市垃圾处理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城市垃圾处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任、权利,以及责任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的权利责任、失职行为的处罚等。使垃圾处理企业和监督部门的所有行为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不按国家的技术规范处理垃圾,或处理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处理要求时,垃圾处理企业不但得不到垃圾处理费,还应被罚款。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还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样对监督单位的失察行为也应有相应的制裁规定,这样把垃圾处理行为和监督管理行为均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避免过去政企不分,只有权利没有责任所带来的弊端。
      五、建立政策支持鼓励体系。一方面对从事垃圾处理的投资和产业活动免除一切税项,以增强垃圾处理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对投资经营垃圾处理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把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变成鼓励行为;再一方面政府对从事垃圾处理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向垃圾处理活动注入资金;最后一方面,城市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鼓励国内外投资经营者参与我市城市垃圾处理和经营;另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垃圾处理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自我资金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