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7-12-27 12:05:00 人气:222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我市农村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人数逐年增多,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在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管理及执行上的偏差和疏漏。例如,在政策执行方面,对公共利益的范围随意泛化和扩大化,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在征地程序方面,很多征地是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没有给被征地农民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征地补偿方面,有些地方为了实施政绩工程和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人为压低对失地农民土地的补偿价格,就低不就高,甚至还存在克扣和拖欠农民的土地补偿金的现象;在保险方面,各地普遍存在保险水平低、保险资金无来源,绝大部分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还无法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在就业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地区解决得不理想。一些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状况。
为此,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规范征地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可耕地资源。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过程中的组织、监督及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二、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计。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安置补偿费低于市场价格,不能相抵农民的失地损失,农民不能接受。要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国家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具体政策应相互配套,整体推进,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征地收益的分配上,应向失地农民倾斜,并规定一定的比例,确保社保资金的落实。不仅要考虑现在和以后的被征地农民的问题,对以前的被征地农民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让失地农民都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得到实惠。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给失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在充分征得失地农民的同意后,可以将一部分发放给失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五、把保护农民的权利和规范政府的行为纳为一体,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标准。避免克扣和截留土地补偿安置费,损害农民利益。同时,到底采取什么方式分配和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要由农民自己来选择,尊重农民的意愿。
为此,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规范征地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可耕地资源。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过程中的组织、监督及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二、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计。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安置补偿费低于市场价格,不能相抵农民的失地损失,农民不能接受。要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国家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具体政策应相互配套,整体推进,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征地收益的分配上,应向失地农民倾斜,并规定一定的比例,确保社保资金的落实。不仅要考虑现在和以后的被征地农民的问题,对以前的被征地农民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让失地农民都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得到实惠。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给失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在充分征得失地农民的同意后,可以将一部分发放给失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五、把保护农民的权利和规范政府的行为纳为一体,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标准。避免克扣和截留土地补偿安置费,损害农民利益。同时,到底采取什么方式分配和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要由农民自己来选择,尊重农民的意愿。